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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管理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(试行)

来源: 发布时间 : 2022-09-12 点击量:

信息管理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

学院党委会2021年11月15日通过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院信息,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,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的学习、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,根据《南京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要求,结合信息管理学院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信息,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关涉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
第三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为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,推进、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。学院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,其职责是:

(一)负责组织制定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、工作规则编制信息公开目录等,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;

(二)管理、协调、维护和更新学院信息公开的信息;

(三)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;

(四)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。

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所确定的原则,且不得危及学院的安全和稳定。

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

第五条 学院主动公开下列信息:

(一)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重大切身利益的;

(二)需要学院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;

(三)反映学院各部门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的;

(四)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。

第六条 学院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:

(一)学院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;

(二)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;

(三)学院科研成果、获奖情形等统计信息;

(四)学院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。

学院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:

(一)属于国家秘密的;

(二)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;

(三)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;

(四)调查、讨论、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五)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,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;

(六)与学院师生员工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

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其特点,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:

(一)学院网站;

)信息公告栏等;

)其他便于公众及时、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。

第四章 附则

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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